发布时间:2024-11-27 12:12:50 来源: sp20241127
在商业活动中,有些商家为了规避品牌方的价格和区域销售限制,会采取一种“特殊”销售手段,即故意移除、损毁、更改商品上的编码、批号、二维码等关键信息,被业界称为“刮码销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商品的品牌价值和品牌方的商业信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上市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经销商刮码、窜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50万元。
原告A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防产品供应商,主营摄像头等相关产品,营销和服务网络覆盖全球。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于2008年在A股上市,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2023年7月,我国海关发现一批由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至国外的摄像头产品,涉嫌侵犯A公司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实发现,这些产品上的S/N码(序列编码)和MAC码(媒体访问控制地址码)与A公司的记录不符,存在伪造痕迹,由此引发诉讼。
庭审时,经当庭比对,案涉摄像头是原告A公司生产的正品,系经销商B公司购买后擅自篡改了产品编码,并将这批原本销售至中国香港地区的摄像头,通过关联公司委托贸易公司报关出口至某国。
关于商标侵权,法官认为,本案中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A公司的正品,只是产品和外包装上的原有标签被擅自撕毁,重新贴附了修改过编码的新标签。B公司对这类码的修改可能导致产品缺失溯源查询功能并影响后续质量管控,但并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也未破坏产品的品质统一性,亦没有对产品原有特性进行实质性改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利益未受到损害。因此,对A公司关于B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官认为,B公司擅自刮码、窜货,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的行为,应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角度进行评判。
首先,B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S/N码和MAC码对于摄像头产品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产品是否能被溯源,能否享受质保服务等,B公司隐瞒篡改编码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产品联网时发生故障,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属于隐瞒重要信息的商业不道德行为。
其次,B公司的行为违背A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一方面,妨碍了A公司对其产品的追踪管理,破坏了其销售和经营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损害了A公司向消费者兑现产品质量承诺等合法经营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大大提高了A公司受到制裁的风险,置A公司于危险境地,严重影响A公司的信誉、商品声誉以及公司发展。
再次,B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及对外贸易秩序。摄像头作为安防产品,各个国家认证体系各有不同,将国内贸易的产品和出口产品随意窜货销售,无疑会危害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的进出口秩序。B公司仅仅通过改码就将产品销售至不同地区,尤其是转手销往产品本身未获得当地认证的国家,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对外贸易秩序。
综上,法官认为,B公司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主观上明知A公司对摄像头产品有严格的销售渠道管控措施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仍擅自修改编码并将产品出口至禁区,恶意破坏A公司的商品管控体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官说法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意到,很多品牌方往往会在产品外壳、包装等处附加二维码、条形码或其他编码,重要作用就在于帮助生产者追溯产品流向,以便更好地建立区域销售和价格保护机制。而部分代理经销商为牟取不当利益,会故意消除、损坏、涂改识别编码。尽管品牌方对此深恶痛绝,但实践中缺少规制路径。本案就是一起涉国际贸易因素的典型“刮码、窜货”引发的纠纷。
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思路,法院在确认“刮码”产品为正品的情况下,从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宣传广告等商标三大功能出发,认定原告商标权益未受影响。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则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本案中,国际贸易因素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被告公司将产品通过改码擅自销往A公司禁止出口的国家,将大大提高A公司受到制裁的风险,更将危害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进出口秩序,司法实践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正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佳保护。(徐飞云 艾家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