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08:50:39 来源: sp20241109
本报记者 安然
近年来,公路自行车户外骑行成为新兴潮流运动,各类骑行路线、打卡攻略热度持续攀升。伴随骑行热增加的还有频发的骑行事故与诉讼纠纷。东城法院总结各地出现的涉骑行案件,提醒在“骑行热”背后,无论组织者、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应注意相应风险。
组织者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被告汤某在骑行微信群内发布骑行活动征集和行程信息后,与原告刘某在内的20余名骑友开展骑行活动。当天中午,众人在聚餐地点共同烧烤饮酒。饭后返程途中,刘某骑行在队尾处,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将汤某等人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与骑行活动后,骑友们基于共同目的产生信赖,由一般关系转化为特别约束关系,从而产生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组织者而言,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同行参与者应负有更高的帮助义务。汤某作为组织者未完全尽到劝阻饮酒、骑行陪同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同行人员亦未尽到提醒、酒后照看等帮助义务,均被判定承担相应责任。
少年骑车撞人父母被判赔偿
2022年,浙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满12周岁的邓某骑自行车与年近八旬的钱某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邓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应对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邓某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单独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邓某一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骑行活动频繁开展,不少未成年人参与其中,领队及家长却并未尽到管理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骑行者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会被列为案件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骑行者违规行驶被判担全责
作为参与者,骑行者本身是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024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于某逆向骑行,违反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且事发路段为笔直车道,于某未及时调整路线回到正确车道,存在明显过错,被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骑行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参与者均应确保骑行安全,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在活动开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与预防、考察线路危险性、关注天气并制定风险预案等,同时需加强骑行人员资质审核。管理者在骑行活动中应注重现场指挥和安全引导,规劝参与者的危险行为,对体力不支等人员及时照看,发生紧急事故时积极组织医疗急救、协助救援等。参与者应审慎检查骑行装备,规范自身行为,佩戴防护设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骑行环境。(北京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