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法院判决死刑

发布时间:2024-11-19 07:27:54 来源: sp20241119

   【案例苑】

   ●案情:小娄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国企做法务工作。2023年6月22日,小娄到吉林长春看望高中好友。晚上10点半左右,小娄到公寓楼下夜市买夜宵,周某在该公寓32层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小娄额部。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没有了生命体征。

   长春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受害人的姐姐娄女士作为受害人家属代理人,参与了案件审理全过程。

   ●判决:2023年12月13日,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000余元。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

   ●说法:高空抛物现象如同隐形杀手和定时炸弹,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从楼上落下花盆、烟头、饮料瓶、砖头……这些“飞来横祸”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设“高空抛物罪”,但由于高空抛物罪大多刑期较短,基本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让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高空抛物罪不是什么重罪,违法风险并不高。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这无疑宣示,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让实施者付出应有代价。唯有如此,方能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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