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都可以向平台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4-12-21 09:48:18 来源: sp20241221

近年来,未成年人用父母的手机给主播打赏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都可以挽回损失吗?

【案件回顾】

10岁的小州偷偷登录母亲的短视频账号看直播,并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后小州母亲发现了该打赏行为,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其后,小州再次用该账号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余元。小州母亲再次向平台方申请退款,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拒绝。

小州母亲以小州的名义将平台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充值、打赏的全部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账号为小州母亲实名注册。在二次打赏期间,该账号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陆,且打赏的主播包括多种类型,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争议的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已申请过退款,但仍然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母亲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

小州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说法】

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游戏、短视频等未成年人使用较为活跃的平台纷纷开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但在实践中,申请退款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类似该案的情形,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对于监护人来讲,其在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管理上的疏忽也为个人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同时增加了追回打赏款的现实难度。

“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张勤缘认为,倘若家长默许或放任孩子打赏后又反复退款,不仅加重了平台责任,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机制。

法官提示,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网习惯和合理的消费观,同时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对于已经发生充值、打赏的苗头性问题时,家长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勿完全寄希望于事后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来挽回损失。(高清扬 实习生 苏曼轲)

(责编:薄晨棣、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