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03:18:01 来源: sp20241224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实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体现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执法司法中如何准确把握?
答: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包括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的七类情形,并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修改完善有哪些考虑,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
答:此次刑法修改,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实践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本次修改的三个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条件,通过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二是执法司法中要落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立案难、查处难等问题。三是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依法惩治行贿犯罪?
答:一是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二是突出重点、精准有效惩治。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三是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
问: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规定?
答:审判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要抓住“保护”“平等”两个关键词。首先是“保护”,修法针对的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企肥私”的行为,旨在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行为的惩治力度,助力企业、企业家内部反腐。其次是“平等”,修法将相关犯罪主体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通过对侵害国企财产和侵害民企财产行为的同等惩罚,实现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二是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把握入罪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客观上要有“损企肥私”的行为,并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防止脱离构成要件,不当认定犯罪。三是准确把握政策尺度。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答: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相关规定,为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二是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提升监督效能和办案质效。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三是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四是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02日 05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