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阳光护苗 法伴成长

发布时间:2024-11-23 02:29:30 来源: sp20241123

原标题:上海一中院:阳光护苗 法伴成长

  ▲2023年6月1日,上海一中院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举行“阳光护苗站”签约暨揭牌仪式。龚史伟 摄

  上海一中院法官到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宣传活动。 李皓祥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持续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有机衔接、协同融合,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关注流动儿童,司法护航健康成长

  “法官,孩子的左眼视力现在几乎为零,而且晶状体脱落的风险极大,后续治疗的费用也不会少,被告公司没有什么财产,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话,我们根本拿不到赔偿。”上诉人小航的父母反复表达着悲痛和担忧。

  “法官,小航的眼睛是被同学戳伤的,事发突然,幼儿园没有责任啊。一审一下子判我们赔偿39万多元,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只能关门了之。”上诉人某公司也强调面临的实际困难。

  4岁的小航随在沪务工的父母共同生活,并在某公司开办的看护点就读学前班。2021年11月,小航在园时左眼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航将看护点所在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学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公司承担全部3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原告不服,认为某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上诉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亦不服,认为自己无责任,上诉要求改判由同学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拿到案件后认为,对于小航来说,胜诉利益的兑现是关键,父母收入有限,赔偿款能否及时偿付、后续治疗费用能否落实,对他今后的生活影响重大。对于公司方,他开设的看护点,规模不大,收费标准不高,一下子负担39万元的赔偿,确实面临经营无法维系的难题。

  在兼顾落实未成年人胜诉利益与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下,合议庭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航也愿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赔偿小航29万元,并于半年内分期履行完毕;后续治疗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这样的结果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经营发展留足了空间,并为后续治疗费用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当前,上海正在全力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各行业的从业人员汇聚上海,相当数量的流动儿童随父母在上海生活、学习。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常住未成年人中,来沪务工未成年子女即流动儿童比例占三分之一左右,为流动儿童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机构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流动儿童的托育需求,但也存在资质审查不严、师资力量薄弱、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近年来,上海一中院致力于为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提供周全的司法保护,通过典型案例、媒体宣传、法治课堂进校园等手段,多措并举,营造保障流动儿童权益的社会氛围,解除来沪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网络保护,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两个月里,小新两次打伤了我的儿子小乐,导致小乐身体出现红肿瘀伤,且精神高度紧张,这就是校园霸凌,我没有侵犯小新的名誉权。”小乐的母亲认为。

  “是小乐首先辱骂小新,才导致两人发生冲突,小乐的母亲在朋友圈里将孩子之间的打闹称为霸凌,还指名道姓的,就是故意损害小新的名誉。”小新的代理人如是说。

  这起2022年11月发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小新与小乐系同班同学,因小乐弄坏小新的笔,两人发生口角,小新推搡了小乐,导致小乐多处皮肤浅表青肿。后小乐的母亲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视频,公开了小新的真实姓名、学校及班级,认为小新的行为是校园霸凌。同时,小乐的母亲还在微信班级家长群里列举了其他三位同学被小新打伤的情况,并再次强调这是校园暴力。小新提起诉讼,要求小乐的母亲赔礼道歉。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新的诉讼请求,小乐的母亲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小乐与小新之间发生冲撞及打闹,但尚不构成校园欺凌,小乐的母亲在朋友圈中将小新的行为描述为“校园霸凌”“施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同时其在微信家长群里公开宣扬其他三位同学也被小新打伤,但缺乏证据证明。上述行为显然对小新的品格、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得小新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乐母亲的上诉请求。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风险防范能力弱,需要予以特殊、优先的司法保护。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但网络社交平台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的及时性、开放性、多元性也使得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发,网络侵权的治理与预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今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新的阶段。上海一中院紧跟时代步伐,锚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热点和难点,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理念,重点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预防、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素养养成,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制发司法建议,消除更多潜在风险

  “学校开展棒球课程是好事,但在安全教育、护具场地、课程设置、应急救治上存在过错,导致学生小轩受伤,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小轩的代理人主张某中学存在过错。

  “我们学校有着完善的安全教育、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和流程,课堂上两个孩子的相撞是一起意外事件,各方都没有过错,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校方也是据理力争。

  在2021年1月发生的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12岁的小轩和小文系中学在校学生,棒球课上,小轩与小文发生碰撞,导致小轩左臂受伤。小轩提起诉讼,要求小文及其父母、某中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定小文、某中学均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小轩的诉讼请求。小轩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轩与小文相撞时,两人均是按棒球规则执行技术动作,无犯规动作或故意伤害行为,小文并无过错。学校虽然是在非标准场地上开展棒球运动,但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性,且学校在安全教育、护具、课程安排、事后救治上并不存在过错,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小轩的上诉请求。本案虽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上海一中院发现该校在校方责任险的购买、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课程设置及内容优化方面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故针对性地制发了司法建议。学校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实施,表示要继续提高学校管理、教育水平,为在校生提供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

  涉未成年人纠纷中,相当部分案件的被告系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商场等主体。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无论被告最后是否承担责任,其在教育管理或者经营管理中存在不足,可能对更多未成年人带来潜在风险的,上海一中院均会针对性地制发司法建议,指导该类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改进设施设备。上海一中院以全面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成效为目标,强调做强、做足司法延伸工作,遵循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服务理念,做精、做实司法建议工作,紧抓建议内容的采纳和整改措施落地,防患于未然,通过审理一起案件,消除更多隐藏风险,达到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利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以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蒋庆琨)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