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暴中的受害人织起安全网

发布时间:2024-11-05 11:17:38 来源: sp20241105

  □ 本报记者 张昊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4起反家暴典型案例,助力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法律救助。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典型案例回应了审判实践中哪些相关情况?陈宜芳向《法治日报》记者作了介绍。

  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属家暴

  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多次报警,且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是本次发布的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情形。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不自由也属于精神侵害,因此,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家庭暴力。”陈宜芳介绍说,近年来,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外,还有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

  “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陈宜芳说。

  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法律救助

  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旨在明确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陈宜芳说,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陈宜芳介绍说,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

  今年4月,李某为保障人身安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她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听证过程中,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他并未殴打李某。

  该案中,人民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龚某的解释不具有说服力,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陈宜芳说。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方面,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就恋爱、交友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陈宜芳说,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

  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

  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本次发布的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陈某是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与被申请人郑某是母子关系。郑某没有孝敬陈某,反而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向陈某索要钱财,给陈某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无法正常生活。

  “该案强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陈宜芳说,陈某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近年来,最高法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陈宜芳说,审判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 【编辑:卞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