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零容忍 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9 08:55:22 来源: sp20241109

  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解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加强司法保护 对家暴零容忍(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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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诉讼程序。近日,最高法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展现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

  人身安全保护令降低证明标准,扩大申请范围,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作用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但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暴最大的障碍是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

  龚某与李某是夫妻,妻子李某曾多次遭到丈夫龚某的暴力殴打,严重的一次还被龚某用刀威胁。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只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李某的受伤照片是其摔跤所致,我并未殴打她。”面对指控,龚某并不承认存在家暴行为。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达到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最终,法院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具有私密性,该规定降低证明标准,以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

  家暴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林某(女)与赵某分手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正常的工作生活,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无果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林某,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保障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多次报警协商未果。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法院认为,李某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子女不仅可能成为加害人的直接施暴对象,也可能因被抢夺、藏匿及目睹家暴导致精神心理障碍。蔡某与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唐某直接抚养,蔡某不服将孩子带走。今年4月,经法院等多方努力,蔡某将孩子交回唐某。之后,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孩子,殴打唐某并造成孩子受伤。因抢夺事件,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害怕上学、出门。为保护孩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也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本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父亲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孩子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

  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在父母离异后,13岁女孩彭某某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一次,彭某某因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便向学校老师求助。老师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

  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孩子的行为,彭某某经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彭某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社区、学校老师了解情况,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法院还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彭某在教养子女方面的错误认知。彭某认真反省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做法,并提出后续改善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开展工作,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也呼吁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切实保护孩子身心健康。”陈宜芳说。

  本报记者 魏哲哲

  ( 人民日报 )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