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火锅店13人获刑并处惩罚性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4-11-25 23:00:15 来源: sp20241125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方硕) 火锅店老板伙同店内员工将客人吃剩下的废油提炼加工成“口水油”,继续给客人食用,持续两年十个月之久,累计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销售金额170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牛某、王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至2000元;同时判决支持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入川毛肚火锅店于2017年4月1日开业,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由牛某投资,王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节约经营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伙同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等顾客吃完火锅后,将含有牛油的火锅汤倒入放有滤网的桶内,将火锅的残渣过滤掉,将浮在上面的油品收集存放,次日,向顾客下单的火锅中添加,给顾客食用。

  至案发时,入川毛肚火锅店累计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鉴定、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70万余元。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口水油”经认定属于废弃油脂,包含在“地沟油”的范畴之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后,根据犯罪情节,判决维持一审对牛某、王某等9人定罪、主刑及附加刑、追缴没收部分的判决,改判谢某等4人刑罚。

  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向淮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淮南中院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