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骑行者应按机动车信号指示通行

发布时间:2024-12-21 13:19:00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袁志雄)红灯停,绿灯行,可吴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绿灯时骑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看错了信号灯。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吴某需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从事保安工作的吴某骑着电动车去上夜班,当经过新城千岛路与329国道交界处时,吴某看见人行横道绿灯亮起、机动车道红灯亮起,便骑着电动车通过329国道,结果和闯红灯逆行的陆某相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事后,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陆某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被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等。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级伤残。2021年8月,陆某家属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吴某按40%比例承担损失,支付40余万元治疗费用。

  吴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陆某闯红灯、逆向行驶造成的,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路口在事发时无非机动车信号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吴某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吴某经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结合陆某存在“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事故双方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陆某自负80%责任、吴某负担20%责任,结合法院确定陆某112万元的损失金额,判决吴某赔偿22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舟山中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舟山市区有些路口只设置了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不少电动车驾驶员按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通行。为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发生,舟山中院立案庭邀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一起就陆某案件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公安交管部门详细阐述了事故责任认定。会后,合议庭对上诉人就责任认定问题专门作了释明,并提出和解方案,吴某支付陆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均撤回上诉申请。

  陆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以下瘫痪,已变卖房产用于支出巨额治疗费用,而吴某从事保安工作,家庭条件较差,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履行较为吃力,舟山中院从化解矛盾纠纷及彰显司法关怀出发,为陆某送上近5万元的司法救助。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因此在骑行非机动车经过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时,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案中,陆某因无视交通规则,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灾难,让人警醒。但对吴某而言,因误解交通规则而引发的赔偿,同样令人深思。法官提醒,电动车驾驶者沿人行横道过马路时,一定要做到按规行驶,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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