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习之丨以案为鉴,共筑校园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4-11-09 17:17:07 来源: sp20241109

金秋九月,开学季如期而至,学子们满怀憧憬走进校园。校园安全无小事,人民网梳理了几起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案例及法律规定,旨在提醒师生和家长:严守安全红线,携手共建和谐平安校园。

校园欺凌危害大 依法处置不纵容

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某学校未成年在读学生。上学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先后4次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辱骂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校园管理秩序亦受到较大影响。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监护人共同代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三人的监护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综合施治形成合力,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孩子校内嬉戏受伤 学校家长均难辞其咎

原某和卫某系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二人在操场上玩耍,卫某从地上捡起一张硬质卡片扔出,打到原某甲左眼,造成原左眼受伤。事发当时,监控范围内未见到体育老师。经鉴定,原某左眼视力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眼外斜视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角膜白斑累及瞳孔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无晶体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某受伤系卫某扔掷卡片直接导致,卫某乙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及他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其在学生聚集的场所投掷卡片致他人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该案发生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学校负有监管责任,且事发当时无老师在现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卫某的监护人陈某星、卫某承担80%赔偿责任,小学承担20%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资质,还超员!“黑校车”不能坐!

郝某某系某幼儿看护点负责人,明知超员载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用非营运性质的中型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并雇佣王某某从事非法校车接送业务。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中型普通客车伙同郝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人数11人,实载39人(其中幼儿37人),属于严重超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使用非营运的中型客车并雇佣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王某某驾驶、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营运的中型客车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