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1:47:50 来源: sp20241116
司法建议不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揭短”“找茬”,而是为社会现实问题“把脉”“开方”,目的在于督促相关社会治理主体改进工作和相关个人规范行为,以有效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与风险隐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他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不断深化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司法建议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能动履职,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治理监督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工作为重要抓手,在与有关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等建设性意见建议,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提供了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事实证明,司法建议作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服务大局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司法建议制度在适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短板。比如,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态势不够平衡,少数法院和法官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司法建议的制作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些司法建议格式不规范。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司法建议制度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解决。
司法建议不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揭短”“找茬”,而是为社会现实问题“把脉”“开方”,目的在于督促相关社会治理主体改进工作和相关个人规范行为,以有效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与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既要确保建议的质量,又要切实解决司法建议反馈问题,增强建议的效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优化司法建议工作时更应注重协调联动,变“法院独唱”为“府院合唱”。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的多元性决定了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能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独唱”,更需要借助地方党委政府的“高位推动”来实现司法建议效力的提升。通过司法建议推进社会治理必须抓住党的领导这个关键,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履职评价考核的内容,同时纳入平安建设、地方绩效考核范畴,通过这种方式,切实解决被建议对象对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问题。
司法建议只有被接受,才能产生建议效果。在多方协同建立和完善司法建议办理反馈制度的同时,我们自身也应寻求更加适当灵活的建议形式,以实现相关者更加主动的互动和参与。司法建议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典型案例、联席会议、专题座谈会、分析年报、宣传手册、政务手机报等更丰富、更人性化的形式和载体呈现,改变“文来文往”的发送、反馈形式,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建议单位的抵触情绪,增加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
司法建议所解决的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程序向有关单位签发司法建议,以“小切口”书写社会治理“大智慧”。接下来就要通过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反馈,推动司法建议真正落地见效,形成有“建”有“纳”良性互动,方能更加有效促进整治突出问题,有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办案一件、治理一行、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