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07:30:53 来源: sp20241125
离婚析产会考虑父母出资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将考量无过错方权益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亮点?它对司法实践有哪些新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直面了许多现实问题,填补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部分空白情况,并把司法审判中的一些规则上升至司法解释,释放出非常积极的信号;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如细化“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提供了更多参考维度。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除署名外)
同居关系析产有了指引:
保障“对生活作出较大贡献”一方
广东省及广州市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金桥百信律师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对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现象,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甲与乙同居前均为单身,甲早年有过婚史,同居后十多年中乙为其育有一子,双方共同经营财产,但财产都在男方名下。甲意外离世后,其前妻之子与乙因财产继承权打起了官司。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张少星介绍,该案最终由于甲乙双方并非合法夫妻,法院认定女方无继承权且无权分割共有财产。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便在于第三条——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这是一次非常大的突破。”张少星表示,针对单身男女同居现象,尽管以往的立法也有一些规定,但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明确,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一方的保障力度也没有那么强。
“同居现象过去在司法判决中大多是持否定倾向。现在提出可按照财产情况,综合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分割财产,可让同居关系中对共同生活贡献较大的一方多一份保障。”他以上述案例为例,在财产混同情况下,根据征求意见稿,乙可提出对共有财产实行分割。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这借鉴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适应了社会的变化,也很有必要和意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爱萍对于该条例所带来的舆论影响也有明显感受, “不少女性开始关注同居话题,并提出双方在进入婚姻前可以先考虑同居,等考察清楚双方的人品后再进入婚姻。”罗爱萍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同居关系并未赋予同居者财产的法定共有。“这可能与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有关,其主导思想倾向于处理好同居关系,但更加保护婚姻关系。”罗爱萍解释。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需考量父母出资比例及离婚过错等
从立法上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民法典原有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来进行细化。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最受关注——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十九条中,没有说清楚“父母出资”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只解释了如果有赠予,是赠予一方还是对赠予双方。针对此类情况,征求意见稿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需考量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
“这一条规定可以解决许多实际情况中的问题。”张少星透露,此前的大量审判中,处理该类遗产分割更倾向于采用经济逻辑,尤其是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过去通常会被拆分为离婚案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但现在修正后,也更像是家事逻辑,不仅把父母出资款也直接列入出资比例之中进行考虑,同时也会考虑离婚过错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更大。”
他举例,假设丙(女)和丁(男)订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两人购买总价值约240万元的婚房,其中首付丙方支付30万元,丁方支付90万元,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随后由于丁出轨导致两人分开,丁主张按出资比例平分房产价值,要求只返还丙30万元,丙则要求对半分,返还30万元首付及60万元的贷款、房屋增值部分。最终经法院调解,返还女方60万元,房子归男方所有。
张少星提醒,针对规定中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议女方在婚后依然要将“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列入考量。“对于出资少的一方,建议要登记份额,写明按份共有,明确比例;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也建议要写明份额。”
罗爱萍认为,该条款更加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她建议,女方婚后也要积极参与还房贷,积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经济补偿有了“公式”
离婚经济帮助有了“参照”
自民法典出台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新闻屡见不鲜,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家务劳动补偿金通常在5万元左右。针对这一点,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作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张少星认为,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为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提供了更多参考维度。此外,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则是在以往婚姻法的基础上给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更多救济。如过去针对“离婚后女方无住房”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判决男方给女方免费居住约3年以内的过渡期;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个‘一定期限’,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一旦设定了居住权,如果当事人要卖房时,该条款能不能对抗第三人?这其中也需要实操细化。”张少星提醒。
罗爱萍律师同样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更多权益保障。
破解藏匿、家暴、不给抚养费等现象
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至第十八条均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与保障、离婚后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新增“抢夺、藏匿未成年的子女”情形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离婚诉讼期间父母双方实现监护权提供了解决方案。罗爱萍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时有出现,此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尤其一场诉讼周期约1~2年,其间另一方的探视权往往难以保障。”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受侵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立法是好的,它相当于引导民众通过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不能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不过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难度较大,如何更好地保障探视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张少星提醒。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若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另一方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第十三条则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如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这也将从立法层面让家暴者付出代价。
罗爱萍告诉记者,对于家暴情形,此前最高法曾经用纪要的方式要求“切断家庭暴力在代际之间的传播”。“现在则转化成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家暴的否定性评价,有家暴行为的人拿不到抚养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十七条均提及抚养费追诉问题,规定离婚后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子女尚未成年或成年后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这也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提供了救济通道。” 罗爱萍说。(广州日报) 【编辑:李岩】